企业文化是企业的行为历史,是许许多多行为案例的累积,是被传承的行为,是传统。因此,企业文化是行为的表现,没有行为的文化只是口号。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其行为表现又是企业文化的焦点。下面我们来从案例体会企业文化建设的点点滴滴。
某企业制度中规定:
1、新进人员(含转岗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2、甲职位试用转正后的工资为2000-3000元/月。
从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条没有商量的余地,不管是谁,也不管试用表现如何,都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而第二条规定则出现了变数,即会根据试用表现来确定正式工资。这两种行为规定隐含着两种不同的管理理念。前者简单、强调一致,后者复杂、强调差异。不难看出,前者看似公平、后者操作时可能会出现不公平。但事实也告戒我们,前者的结果是新进人员都觉得制度没有激励,反正都要三个月;后者的结果却只会投诉管理人员不公正,不会认为制度没有激励作用。制度的合理性与管理人员的素质(不公正)相比,那个重要?一目了然。
我们再来分析第二条规定隐含的另一个文化理念。转正后的工资规定是基础工资?还是绩效工资?只要这一问题一提出,我们自然就明白了。三个月的试用表现能说明以后的工作表现?当然不能,三个月的试用只能说明他可不可以胜任该职位工作。所以,试用转正的工资规定说明的是职位基础工资,即不管是谁只要他能做此份工作就可以拿此工资。哪为什么又要有宽带?因为每个人的能力大小是有区别的。
因此,从激励新进人员(含转岗人员)的角度来说,第一条规定修订为“新进人员(含转岗人员)试用期为一到三个月或三到六个月”效果更好。
我们再来看看下面的故事。张三从职位乙调入职位甲试用了两个月,主管认为张三表现突出,提报给张三转正。人力资源资源专员将转正报告压下,同时直接与张三联系,告诉他说:“公司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还没到期,不能转正。”张三将此事报告给他主管。主管也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就同张三说“不就是差一个月,就等一个月吧”。一个月过后,张三的主管接到了人力资源专员的电话;“公司规定甲职位的起点工资是2000元/月,不能定为2800元/月,要从起点开始。”听完这个故事,您有什么感想?
是谁确定张三要转正?
众所周知,人力资源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与直线管理人员的职责。人力资源管理专员职责是建立制度与督导制度的执行;直线管理人员才是制度的执行者。人力资源部门画框架,直线管理人员在框架中运行,当直线管理人员在执行中违反制度规定时,是与直线管理人员沟通,而不是将结果与当事人报告。如果不是这样,假如直线管理人员是想要给张三一个惊喜,结果被人力资源专员一搅却造成不快。框架给出了,在框架中的运行主要是直线管理人员的事,给2000或3000是直线管理人员决定的;人力资源部门要做的是给2000与3000的标准是什么,以及监督提报的事实与标准是否一致。如果为了简单化都从最低薪开始,薪酬的激励性又从何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