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周科荣老师分享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街道各项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财政预算管理
第一条 财政办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支出,按照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财政预算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及事业发展需要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条 街道办每年11月15日前向各单位(部门)传达宝安区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意见。
第三条 财政办根据财政预算的原则编制预算草案,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具体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预算草案。项目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附上预算说明。预算草案报本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预算年度前一年的12月1日前报财政办。
第五条 财政办依据各单位(部门)预算,结合财政资金的具体情况,编制街道的综合财政预算草案,并于预算年度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将预算草案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宝安区人大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性因素或实际工作需要调整预算收支的,经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交财政办执行。
第七条 财政办按照全年预算方案,每月做出财政资金收支计划,经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会计核算中心严格按照每月资金安排报账和核算。
第二章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
第九条 财政办负责本级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十条 财政办负责执行部门预算并核定部门预算的支出用途拨款,拨付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账户结算。
第十一条 财政办拨款专用印章原则上由主任负责保管。分管资金的会计人员保管各自的银行预留印鉴私章,如外出或休假,各类印章实行交叉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办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拨付,不得无故拖延。拨款人员对申请拨付资金的用途、相关附件及请款单据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请款单据,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财政办、审计办对各单位(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定期跟踪检查。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额度,合理使用现金。超出规定范围的,各单位(部门)通过开户银行予以结算;特殊情况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必须经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核定备用金限额。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收到的所有现金必须于当天存入银行,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坐支(即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以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公款私借”和以“白头单”顶库。公务借款按借款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公务出差或会议借款,在事毕后七天内办理结算;其他公务借款的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费和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款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收款必须使用广东省财政印制的正规票据,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将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各单位(部门)不得中途截留或私设小钱柜,违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政策法规和工商物价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收费员必须持有物价局核发的《收费员证》方能收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单位(部门)年度预算中核定的资金用途、范围、金额及标准使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甚至化整为零分散支出或变相支出。
第二十三条 支出要有合法有效票据,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开支,接待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不能用餐饮票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根据组织人事办核定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增加工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奖金和补贴根据街道办事处规定的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另设补贴项目。
第二十七条 探亲费、差旅费的报销参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物资采购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接待费用按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费用支出审批权限
(一)部门年度预算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交通费、修缮费、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审批权限。
1、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2、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由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会签审批。
3、20,000元以上由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及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
(二)超出部门年度预算费用和新增费用的审批权限
1、100,000元以内(含100,000元)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
2、100,000元以上由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三) 公务借款审批权限
1、30,000元(含30,000元)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2、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由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会签审批。
(四)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含公费医疗、养老保险金)审批权限
1、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由组织人事办主任和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
2、各类工作人员的奖金及中心专项工作补贴由组织人事办拟定后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五)值班补助由党政办每个季度汇总,报分管党政办和分管组织人事办领导会签审批。
(六)每月计划内财政资金的拨付以及预算内转拨资金由财政办主任负责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一律坚持先批后用的原则,每月使用的资金须在上一个月的20日前填写申请表,按第三十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交财政办安排。
第七章 工程资金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园林绿化、房屋建设、水利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等工程款的支付,按年度预算由财政办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事务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及合同付款条款,每月编制工程资金安排计划,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交财政办。
第三十四条 财政办根据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编制的工程资金安排计划结合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做出工程资金支付计划,经分管财政领导审核,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章 债权和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债权主要包括:暂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负债主要包括:暂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借入款、应付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对各种债权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开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不允许向外借款,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担保。
第三十八条 预付报账单位的备用金,定期结报。年终时,备用金必须全部结清收回,下年初另行拨付。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的债权和负债,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列入街道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含上级拨款),由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部门)做出支出方案,经财政办审核,报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从上级政府及各业务部门争取的预算外专项补助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由使用单位(部门)做出支出方案报财政办核实后,经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核,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挪作他用,不准巧立名目在专项资金内报销接待费等其他费用。专项资金确因客观原因改变用途的,应向原拨款单位申请批准。专项资金应以实际支出数列报支出。专项资金在任务完成后进行单独结算,结算之后有余额,由街道财政收回。
第十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二)经批准调出的固定资产,调出时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根据有关规定销账。
(三)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经使用单位同意,财政办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资料由资产管理部门妥善保存,财务备案。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保管人)因使用、管理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毁损、丢失的,必须书面报告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该项固定资产原价的30%-60%。
(五)固定资产处置(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行政单位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使用单位固定资产需要处置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申请表,申请表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交财政办审核后,报街道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会签审批。
(六)各单位(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如有盘盈或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理并及时调整账目。
第四十六条 材料管理。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就消耗掉或逐渐消耗而不能复原的物质资料。因工作需要购买的材料,必须通过专人验收,材料数量比较多的,按《采购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材料由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尽量减少库存数量,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低值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物品;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起点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由单位统一采购。一般办公用品,行政单位须填报“办公用品申请表”,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到街道办采购组领取;事业单位设立专人负责保管,实行出入库登记管理。
第十一章 财政票据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财政票据管理按《松岗街道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及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政办负责解释。
(二)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学校(含教学研究中心)、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街道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参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各学校、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额度,合理使用现金。除《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额度外的支出事项,原则上不能支付现金,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
第二条 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存入银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坐支。
第三条 根据银行的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备用金限额。报账员须按有关规定保管使用现金,如违规使用,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销并及时报分管领导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将公款私借,因公借用现金的,必须在办完该业务后,及时报销结清,多还少补,逾期不归还者,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还,并进行处罚。
第五条 各单位借用的备用金,每学期末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盘点人、监盘人进行现金盘点。备用金于12月31日前归还,来年续借。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办理收费业务,严禁乱收费。所有事业性收费、代收水电费、代管款、捐款等非税收入必须使用财政印制的统一票据,如涉及要缴纳税金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项收费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实行票款分离,银行代收。对零星小额收入,可直接收取现金,但必须当天存入银行,现金存银行凭证由单位开票员和报账员共同签名后交街道会计核算中心。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收入,所有收入及专用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另开账户和私设“小钱柜”,违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的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来执行,强化预算的刚性,依法理财,按照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
第十条 支出款项要严格按照资金性质、用途、范围及标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调剂串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甚至化整为零分散支出或变相支出。
第十一条 支出要有合法有效票据,且手续完备。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报账,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报账员、单位负责人签名(其中经办人必须在原始凭证上逐张签名),写明用途,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对于少量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零星小额支出,必须统一填写“小额费用支付单”,注明原因、用途,加盖公章,受款人签收,由经手人及证明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接待原则上在单位食堂进行;凡是酒店的餐票一律在招待费中进行核算,超出预算的餐费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专项(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独立结算,各单位须建立专项经费档案和台账,一专项一档案一台账;不得巧立名目在专项资金中报销接待费等其他费用。如确需在专项业务活动中用餐的,须在申请报告中列明并报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会签批准。
第十六条 各项奖金和津贴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另设补贴项目。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发放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确要发放加班工资及节假日值班补贴的,必须提供工作量清单或值班安排表,在单位公示后按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首次支付的工程款必须出具用款申请表、合同书、预算书,施工单位银行账号(原则上必须与中标合同单位名称相同),如是结算付款,还须提供结算书和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按街道《采购管理制度》、《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九条 凡是超过自身审批权限的,必须坚持先批后用的原则,并使用用款审批表,逐级审批。
第二十条 各类人员(含正编、退休、借聘、临时人员)工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类人员的奖金、津贴、补助、福利、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值班补贴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报街道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电话费、水费、电费及社保费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已办理银行扣款的上述费用视为单位负责人审批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业务接待费的审批
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单位负责人审批;2000-10000元(含10000元)报分管领导审批;10000-30000元(含30000元)报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会签审批;30000元以上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的核算工作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实物保管及固定资产卡片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每项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由专人保管。使用部门领用时,将其中一份交由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将固定资产交回时,同时交回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借用和调拨,必须办理有关的借用和调拨手续。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保管人)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毁损、丢失的,必须书面报告主管单位,当事人必须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因客观原因需要报废的,报分管领导及分管财政领导会签批准,按原价销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必须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使固定资产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材料管理
因业务需要购买的材料,必须通过专人验收。材料数量比较多的,必须设专人保管,并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各单位应尽量减少库存材料数量,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调离本岗位时,必须办理财产移交相关手续,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调理手续。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依法签订的合同必须和预、决算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原件交会计核算中心存档备案。
第七章 票据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交条 票证由财政办指定专人管理,统一收发。各单位必须由报账员到会计核算中心领用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票据,并办理领用、核销、结算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报账员每学期须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票据使用及收款缴存情况,以确保票、款、账三者相符。
第三十八条 会计资料、档案由会计核算中心保管,有关单位查阅须办理借阅手续。会计核算中心保管到规定时间后移交档案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街道《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街道财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