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周科荣老师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欧兰特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欧兰特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第三条 公司实行财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统一掌握安排资金运作、资金使用、财产购置、费用开支、财产损失处理、各种收入一律上交公司,各部门不得对外收费。各项支出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用款。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全面领导公司的财务工作。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组织、控制财务收支和全面核算、监督公司业务,为各项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同时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决算、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办理财会工作。
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必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会工作。
第二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六条 本公司执行的会计及财务制度为:《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等。
第七条 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八条 记账原则和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
法。
第九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模具摊销按五五摊销法。
第十二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
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固定资产核算方法:
本公司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 并按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原价的 10 )确定分类折旧率如下:类 别使用年限年折旧率房屋建筑物20 年4.5机器设备10 年9运输工具5 年18其他设备5 年18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正确进行固定资产投 资,维护、保管好现有固定资产,保证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外购固定资产应按年度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实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在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原则下,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和管理要求,由有关部门负责归口分管,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 由各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并进一步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坚持“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的原则。财务部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负有协调、监控、组织管理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资产,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按照集中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分工管理如下:
(一)财务部作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卡。
(二)公司机器设备全部由生产部门归口管理。
(三)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车间设备的购建、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
(四)行政部负责生产厂区动力设备的购建、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
(五)公司仪器仪表及检测设备应由品质部归口管理。
(六)行政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计算机附属设备购置及相关软件的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
(七)行政部对公司的电子设备及房屋建筑物进行统一管理。
(八)行政部负责公司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
(九) 行政部负责公司运输工具的购置、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职责:
(一)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设备
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各生产班组要设置工人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二)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
(三)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及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四)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 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财务部)的职责:
(一)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二)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 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四)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对使用部门组织编制的设备大中修维修计划进行审核,并要求使用部门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五)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 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
(一)由于生产需要,各部门(单位)必须填写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及验收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生产部安排购置或安排相关部门自行负责购置。
(二)购设备进厂后,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检查、验收合格后进入正常使用。除管理部门用固定资产外,其他涉及生产,检测、研发的设备,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填《设备安装验收单》报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入正常使用。
(三)基本建设项目完工时,由基建部门办理《基建项目完工单》,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进入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
(一)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
(二)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并进行相关的会计帐、卡交接。
(三)公司对外的设备调拨和转移一般实行有偿价调拨方式,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折余价值、新旧程度按质论价,原则上调出设备的价值不得低于设备的折余价值,对外处理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价值,报总经理签字方可处理,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四)未经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设备转移及处理,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封存
(一)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须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备报废单一式三份由财务部门将其净损失上报总经理批复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率低,耗能高, 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2、不能动迁的设备,因厂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
3、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4、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5、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三)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继续在生产线上使用,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要及时作价处理。处理后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对外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思,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
(四)凡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封存、保管。
(五)闲置设备和封存设备启封后,由使用部门填写启封单,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固定资产出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并附详细情况说明,包括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净额、
固定资产现使用状况、出售原因、售价、对方单位、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货方式等内容。由使用部门管理人签字,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送财务部审核备案后按报批程序报领导审批。
固定资产出售必须签订正式合同。
(七)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分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1、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以固定资产账面净额与清理费用之和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2、由于有关人员故意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令其按固定资产原值全额赔款,由于过失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 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令其部分赔偿(按造成报废当期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账面净额与清理费用之和扣除责任人赔款、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使用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 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由责任部门写出书面情况,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知总经理,待批复后,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四章 存货核算方法
第二十四条 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五条 原材料以实际成本计价,发出原材料的成本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第二十六条 决算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存货跌价准备系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预计存货跌价损失计入当年损益类帐项。
第二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
第五章 货币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交到公司财务部,及时入账,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以任何形式截流或者挪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的货币资金和其他流动资产必须加以严格的管理,货币资金的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否则不得支付和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只有经总经理有审批后,才可支付货币资金和处理流动资产。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同时又不影响现金的合理使用,库存现金量最高不得超过 10,000 元,对每笔超过 10,000 元的大额现金支出应提前三天通知财务部,以便财务部提前做好准备。
第三十二条 现金的收支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任
何人均不能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更不能擅自挪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
第三十三条 每笔现金支出都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批的原始凭证支付,并编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每笔现金收入也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的业务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盘点现金,确保账实相符,月末与总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出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除差旅费和必须以现金支付的,1,000 元以内的采购款外,其他支出均不能借用现金,严禁因私借款。
第三十八条 借用现金应说明用途、归还(或报销)时间,且必须按期归还(或报销)。逾期不还者将从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借用现金,申请人应填制现金借款申请表,写明用途,由部门负责人确认,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领用。
第四十条 认真做好银行存款的管理,遵守银行结算制度。
第四十一条 支票的领取及管理
(一)支票领取:
1、凡领取支票,先填制付款通知单(标明领用支票),写明用途、
金额、使用人等项,经有关财务人员审核、财务负责人复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领取。
2、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 1,000 元的,在填写付款通知单时,须提交符合审批程序的用款报告及附件(合同、采购单、计划书等)。
3、领取人应办理登记手续,于领取后 10 日内报账。
4、对末及时报账者财务人员应该及时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
5、在支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支票,或因情况变化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退还财务部.对未及时归还者财务部应及时督促,并不予签发新支票。
6、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支票管理:
(一)所签发支票应填写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及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二)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银行支票的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收款单位等.
(三)出纳人员应每日编制银行存款变动表。准确掌握账户余额并及时送交财务负责人,不准发生空头、透支资金。
(四)出纳人员应于月末填制“银行账户余额表”,送交财务负责人及公司领导。
(五)出纳人员应月末及时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未达账项要认真查对,及时入账。
(六)出纳人员应及时申购支票,并妥善保管。
(七)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分开专人妥善保管。
(八)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注明“作废”,并妥善保管,统一注销。
(九)采用银行汇票,汇兑等其他结算方式的要严格按照《票据法》和银行规定,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申请、审批程序和银行的结算制度办理。
(十)每日的银行收付业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末与总账核对。必须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六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是公司的重要档案资料,必须设专人妥善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会计档案最低保管期限如下: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15 年 2记账凭证15 年 3汇总凭证15 年
二会计账簿类 4总账15 年包括日记账5明细账15 年 6日记账15 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保管 25 年7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
管5年 8辅助账簿15 年 三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
财务保告9月、季度财务报告3 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 11会计移交清册15 年 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4银行余额调节表5 年 15银行对账单5 年
第四十四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四十五条 除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外,由财务部保管的预算、决算文件、成本分析报告、其他财务分析报告等也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财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人员调阅以前年度财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调阅,并办理调阅登记手续。
查阅本年度财务档案资料需得到财务负责人的同意并在有关财务人员陪同下查阅,没有财务人员的陪同不准查阅。
财务资料不准外借。须复制财务资料时,应由财务人员办理,并 进行登记。
外单位的人员调阅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财务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公司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同意、签批后方可调阅。财务档案保管人员要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所在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情况,调阅人员不得将财务档案携带外出,要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复制。
查阅或者复制财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财务档案上涂画、拆封、抽换或进行其他改变。
第四十七条 为查阅方便,当年财务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期满后销毁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
第五十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五十一条 离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名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财务软件及密码等相关资料。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负责监交;财务部负责人或副总经理交接,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监交。
(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查收。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财务部中层副职及以上级别的财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十二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 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存档一份。
第五十三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财务资料,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在本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度等发生矛盾时,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度等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预算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