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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平: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法律风险防范及实务操作
2016-12-13 3321
对象
基层、中层、高层管理人中及公司员工
目的
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及终止法律风险防范
内容

一、劳动合同签订法律风险管理

1、如何确定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2、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最多支持多少月?

3、被强迫补签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下,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4、股权激励书、总经理任务书、合作经营协议等能否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5、能否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代签?

7、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须支付双倍工资?

8、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双倍工资责任?

9、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10、在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须支付双倍工资?

11、无效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是同一回事吗?

12、入职登记表是否等同劳动合同?

13、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14、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15、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人力资源经理等特殊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16、劳动合同中关于“甲方(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乙方(员工)的能力和表现,合理调整乙方(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的约定是否有效?


二、劳动合同变更法律风险管理

1、劳动者在等级考核中居于未位等次,是否等同于“不胜任工作”可以未位淘汰?

2、超行政区域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能否拒绝?

3、劳动合同是否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4、劳动合同履行中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否合法?

5、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类似条款:“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效?

6、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否可以约定?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可否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里的“客观情况”指什么?

9、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没有明确意思表示,但是服从了用人单位的安排,时间超过一个月,这样的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10、调岗调薪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怎样的调岗调薪才是合法有效的?如何防范因调岗调薪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三、劳动合同终止法律风险管理

1、能否在服务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劳动合同?

2、可以与外国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3、符合条件,但已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时,能否要求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合同未到期工作满十年能否要求改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视为续签劳动合同?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须支付经济补偿?

8、如何界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9、员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中断,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非因劳动者原因变更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可否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12、符合条件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签订?

13、符合条件时是否要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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